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什么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1. 占管形态 :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保管。
质押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由质权人负责保管。
2. 标的物范围 :
抵押可以包括不动产(如房产)和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
质押通常以动产为主,也可以包括权利(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
3. 合同生效日期 :
抵押合同自签字成立生效,如果需要登记,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 处置权 :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时,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物,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质押权人在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后,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无需协商或法院判决。
5. 担保效力 :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6. 登记部门 :
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时,应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 法律后果 :
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时,通常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时,通常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这些区别确保了抵押和质押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和法律效果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定义和实践,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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